上幼兒園的途中,當時兩歲的小玲(化名)的臉被一條惡狗咬傷,過后不得不去整形。從去年開始,小玲與狗的主人呂阿婆打起了索賠官司,最終獲賠2.8萬余元。
事件 女童被狗咬傷
不得不去整形
2009年7月1日上午,南安石井鎮的陳女士帶著兩歲的女兒小玲去幼兒園。送女兒進園后,陳女士剛離開,悲慘的一幕發生了。
一條惡狗突然掙脫鐵鏈和繩子,朝小玲猛撲過來。兩歲的小玲,并沒有意識到危險正在向自己襲來。伴隨著一聲聲狂吠,惡狗對著弱小的女孩亂咬。
狗的主人是個88歲的呂阿婆。住在里屋的她聽到動靜,立馬趕出來想把狗拉開,然而狗太兇猛,小玲的左眼、左臉多處被咬傷出血。
還沒走出多遠的陳女士聽到女兒的慘叫,立即奔向幼兒園,與呂阿婆一起把狗拉開。隨后,小玲被送到當地的醫院,由于傷勢嚴重又被送往解放軍180醫院眼科中心治療。
經診斷,小玲左眼眼瞼裂傷、左側面部多發裂傷、左側胸腹部多處抓傷。住了13天院,花了5000多元,小玲終于出院了。然而,臉上的傷疤成了陳女士心中永遠的痛。陳女士將女兒送到泉州某醫學美容門診進行治療,又花了幾千元。
2009年10月13日,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小玲傷殘等級為10級。
法院 阿婆沒看好狗
賠償2.8萬余元
2010年8月23日,已3歲的小玲作為原告,將已89歲的呂阿婆等告到南安市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因被狗咬遭受的各種損失3.7萬余元。
面對索賠,呂阿婆稱,陳女士擅自入宅,在小玲玩耍期間獨自回家,導致小玲被狗咬傷,陳女士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法院認為,呂阿婆未能提交任何證據事實來證明自己的說法,不予采納。
法院表示,小玲當時年僅2歲,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辨認能力,也不能意識到周圍危險的存在,她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使小玲隨時處于被保護的狀態。小玲之所以被狗咬傷,一定程度上源于父母疏于保護,未盡到全部監護義務,存在一定過錯,自身應當承擔10%責任,呂阿婆承擔90%的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呂阿婆賠償小玲2.8萬余元。宣判后,呂阿婆不服,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中院終審維持原判。此時,小玲4歲,呂阿婆已90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