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當場交了1.8萬元
受害人胡女士訴稱,她到鄭州某醫院做鼻唇溝整形術。
該醫院接待人員向胡女士推薦使用“歐特萊伊維蘭”填充物,并一再保證說,使用該填充物不會有任何副作用,不會留任何疤痕,一針6000元,兩針即可。胡女士支付了兩針費用1.2萬元,但在注射時,醫生說3針效果會更好,胡女士又交了6000元。
注射后,胡女士手術處出現出血、紅腫等不適癥狀,第二天出現發青、腫脹、麻木等癥狀。胡女士給該醫院打電話說明情況,注射醫生說,過兩天就好了。半月后,胡女士的癥狀并未消失,且留下疤痕。
毀容:3針整成十級傷殘
在協商未果后,胡女士將美容醫院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返還醫療費用1.8萬元,賠償其精神損失5萬元,支付其誤工費11912元,以及殘疾賠償金28444元。
審理期間,經胡女士申請,決定對其目前損傷與美容院的整形美容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今年3月31日,經司法鑒定認為,胡女士面部損傷與該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胡女士的傷殘等級評為十級。
辯稱:注射用產品沒有問題
該醫院辯稱,他們手術中給胡女士用的伊維蘭產品來源途徑正當,有明確的藥品批號、產品質量卡及藥品防偽標簽。胡女士注射該產品是在晚上8點多,他們當場揭下防偽標簽后,沒及時把藥品防偽標簽貼在客服登記卡上,胡女士將客服登記卡拿走。
他們在手術前充分履行了術前風險告知義務,并有胡女士的簽字為證。
他們給胡女士注射的產品一定時間內可完全降解,根本不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更不會構成殘疾。司法鑒定作出的鑒定意見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錯誤。胡女士于辯論期間增加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不予認可。
判決:美容院賠受害人5萬余元
法院認為,胡女士在該醫院進行整容術,注射治療后出現左側面部紅腫、局部結節、細小疤痕、面部麻木感等癥狀,集美美容醫院未舉證證明,其對胡女士的治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及胡女士目前的癥狀與其治療行為無因果關系。
因無法確認該醫院庭審中提交的防偽標簽,與胡女士當天注射的產品具有一致性,故法院對該醫院的辯稱意見不予采信。胡女士主張該醫院退還手術費用1.8萬元以及殘疾賠償金28444元,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該次整形術,給胡女士精神上造成痛苦,且面部留有疤痕,故對胡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酌定為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