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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面規范整容服務

  近期,超女歌手王貝在整容過程中不幸死亡的報道,引來社會大眾對這一日漸時髦的整容消費業的深切關注。據稱,受事件影響國內整容行業遭遇空前“寒冬”。無疑,整容行業健康持久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障等制度完善息息相關,如何健全相關制度應予以冷靜思考。

  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整形美容逐漸成為香港市民消費方式。在近40年來,為規范整容消費服務,最大程度上保證整容消費安全,香港特區政府設立了高標準的整容行業門檻,全面規范整容服務行為。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提供了多種途徑給予保護。此外,香港特區還專門立法嚴厲懲罰違規整容行為。這些做法,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起到了維護整容市場健康發展的目的

  提高整容行業門檻

  一般來講,各國及地區都會對“生活美容”與“醫療美容”實施監管,由于后者相對于前者難度大、危險系數高,所以其會成為法律主要監管對象。香港特區在“醫療美容”整容行業方面的立法相對繁雜,最為重要是,對整容行業還設定了諸多條件限制。

  首先,注冊申請開辦整容醫院或診所應符合法定條件。根據立法規定,香港市民申請開辦整容醫院或整容診所,必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衛生署提出注冊申請,衛生署將對申請人資格、雇員、辦公設施、醫療設備進行全面審查后,作出是否批準之決定。此外,衛生署還通過定期檢查、臨時視察等方式對已經注冊的整容醫院、診所進行監督。對不再符合法定條件整容醫療或診所,衛生署長將會及時取消先前注冊,并通過媒體予以通告。再者,整容醫生資格獲取條件規定得相當嚴格。眾所周知,香港特區對通科注冊醫生已經設定了非常嚴格學歷條件、考核程序及考核標準,但要成為整容注冊醫生,還必須通過醫務委員會的實際臨床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和繼續醫學教育情況綜合評價。

  全面規范整容服務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整形美容日漸成為廣大求美者的選擇。作為國際上知名整容消費中心,香港整容業在規范整容服務行為經驗成熟,圍繞整容服務行為立法作出了相當細致的規定。

  香港特區在整容行業領域,并未設立專門的立法,其規范主要散見于《診療所條例》、《廣告法》、《香港消費品安全條例》、《醫院管理局條例》等法例之中,綜合這些立法來看,已經將整容服務各個方面的問題納入法律規范之中,起到有效規范整容服務之目的。這些規定包括:整容服務中所涉及的手術種類、使用的假體、藥物、器械及醫院環境、醫生水平應符合的標準及要求;整容商品應標明相關數據及說明事項,并需得到國際認證;整容醫院、診所不能在報紙、電視中做廣告,只能用網絡、廣告牌和雜志宣傳自己,宣傳材料不得出現手術前后整容效果對比照片,只能配以適當文字說明;而《醫院管理局條例》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等立法則對整容消費者權益提供了保護。

  多途徑保護消費者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整容行業規范的細致立法固然重要,但要真正在現實生活中落實,還須提供有效救濟途徑。香港特區在整容領域方面的消費者權益,主要由政府部門、整容行業及消費者委員會共同承擔。尤其是在公民因整容服務侵害提起民事賠償的糾紛解決中,消費者委員會作用功不可沒。

  2010年香港特區消費者委員會共收到超過九百宗有關整容合約及收費的投訴。一旦發生整容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向消費者委員投訴及訴訟方式解決,對于整容消費投訴,消費者委員會及時與被投訴人取得聯系并做出調解。當大量投訴都涉及某整容醫院或診所時,消費者委員會還會與該醫院、診所探討其管理方法問題。對于嚴重侵犯整容消費者權益行為,消費者委員會還會通過傳媒向社會暴光。若通過非訟途徑無法解決,消費者委員會還會幫助其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起訴訟。

  嚴厲懲戒違規整容

  整容行為,雖然是一種常見的消費服務,但往往可能由于自身條件不足、疏忽大意等原因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為懲治一些追求商業利益而置公民權益不顧的不法行為,適當的事后追懲,以儆效尤,尤為關鍵。香港特區在相關立法及行業自律規則中就對各種違規(違法)整容服務設定了嚴厲懲戒措施。

  例如,《診療所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無照經營整容診所,可處罰款5萬港幣,監禁兩年,任何人在無照整容診所行醫,一經起訴定罪,可處監禁3年,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可處7年監禁。《香港消費品安全條例》第28條則規定:任何個人、商號、法人團體制造、提供、進口的整容商品必須符合法定安全標準,否則,即為犯罪行為。如屬初次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其后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萬港幣及監禁兩年。

  此外,在行業自律方面規定,香港醫務委員會要求整容醫生在醫療過程中嚴守職業道德,否則,即會被視為“專業失當”,輕者受到警告和譴責,重者會被醫務委員會從整容醫生名冊中暫時或永久除名。如2003年發生的香港整形名醫李宏邦吸脂手術致年過七旬女鋼琴教師死亡事件,歷經六年嚴格審查,2009年醫務委員會最后認定,雖然李宏邦在手術中有“專業失當”,但仍判其停業5個月,并給予譴責。

  綜上所述,香港特區政府從整容準入資格、整容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乃至違規行為的嚴厲懲處,體現了香港特區政府處理此類可能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高危”消費的積極姿態。這些做法,即使在以自由市場理論主導的香港特區,仍然能讓人體會政府人性關懷與人權責任,而活躍于民間的社會團體又往往能有效彌補政府職責空缺,正是兩者通力配合,才贏得社會消費群體信心,促進市場健康持久發展。當然,法律雖為長遠公共理性,但整形美容畢竟是一種“錦上添花”生活方式,或許倡導健康的審美觀才是最安全的美麗。

  注冊申請開辦整容醫院或診所應符合法定條件,對申請人資格、雇員、醫療設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衛生署通過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整容醫療或診所,將取消先前注冊,并通過媒體予以通告。

  注冊醫生只有符合非常嚴格的學歷條件、考核程序及考核標準才能成為整容注冊醫生。

  香港圍繞整容服務行為立法有相當細致的規定,見于《診療所條例》、《廣告法》、《香港消費品安全條例》、《醫院管理局條例》等法例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容醫院、診所不能在報紙、電視中做廣告,只能用網絡、廣告牌和雜志宣傳自己,宣傳材料中不得出現手術前后整容效果對比照片,只能配以適當文字說明。

  《醫院管理局條例》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等立法都具體規定了對整容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為整容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保護。

  香港設定了嚴厲的懲戒措施。例如,《診療所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無照經營整容診所,可處罰款50000港幣,監禁2年,任何人在無照整容診所行醫,一經起訴定罪,可處監禁3年,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可處7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