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歲的代某是四川人。代某來到禪城區蘇李秀英醫院接受隆鼻手術。后來,代某認為做了整形后的鼻子充滿血絲,她不滿意,多次來醫院交涉,要求退還費用,但均無結果。
代某再次來到醫院,在三樓咨詢室與醫院工作人員談話,要求解決問題。在談話期間,代某將手鐲丟至咨詢室窗外的飄臺上,讓該醫院的員工小玲爬出窗外到飄臺上幫她撿手鐲。代某趁機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跳到飄臺上,抓住小玲的衣服不放,還用刀抵住小玲的腰部,不讓小玲離開。
事發后,公安、消防到場輪番勸說代某,但代某拒不聽從,還一度將刀架在小玲的脖子上。勸說約一小時后,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員采取突擊行動,將代某制服并成功解救了小玲。
禪城區法院審理認為,代某因醫患糾紛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另外,法院還認定,代某歸案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確有悔罪表現。據此,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代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